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知识产权专利骗局案例分享]

趣味咨讯 2024-08-22 19:21:38

  一、碧欧公司与碧鸥国际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规制商标权权利滥用维护公平市场秩序

  二、“今日头条”诉“今日油条”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合理划定权利界限维护公众合法权益

  三、棕科公司与浪升种植合作社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基因技术护航植物品种创新司法审判助力绿色产业发展

  四、华为公司诉英伟特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能动化解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正向推动各方合作共赢

  五、徐定朋与壹欣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明确商标先用权抗辩主体维护商标权人合法权利

  六、李颖欣与奇虎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厘清作品合理使用边界促进信息网络技术创新

  七、快意公司与敏实集团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规范软件许可使用方式营造诚实信用营商环境

  八、P2I公司与菲沃泰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依托高水平技术调查力量护航高质量知识产权审判

  九、腾讯公司与银光公司、谢荣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规范软件开发权限加强数据安全保障

  十、被告人周飞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严打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助力消费者权益保护

  

  

  

  

  

  【案情与裁判】

  棕科公司主张浪升种植合作社所种植、扦插、嫁接的植物繁殖材料侵害其对“夏梦衍平”“夏梦小旋”“夏日七心”“夏咏国色”等植物新品种享有的权利,提起多案诉讼,要求浪升种植合作社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共计545.7万元。双方当事人对于被诉植物繁殖材料的特征、特性是否与授权植物新品种相同,以及被诉植株的来源等问题均存在争议。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繁殖植株的品种特征、特性是否与授权品种一致的问题,需要通过专业检测技术进行测定。经过向林业类技术专家了解基因指纹图谱检测原理后,法院通过释法促成双方当事人协商选定基因指纹图谱检测方法作为确定被诉植物繁殖材料的特征、特性是否与授权植物新品种相同的方法,并组织当事人当庭取样,使得从植物叶芽送检至鉴定报告的出具得以在短期内完成。国家林草局植物新品种分子测定实验室采用SSR分子标记法进行检测并得出结论认为,被诉繁殖材料与授权品种在选定位点上的DNA指纹图谱完全一致。法院据此认定被诉茶花植株与“夏梦衍平”“夏梦小旋”“夏日七心”“夏咏国色”等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一致,并认定浪升种植合作社的被诉行为构成对涉案植物新品种权的侵害。鉴于浪升种植合作社的故意侵权性质,以及同时侵害多项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繁殖材料种植面积广、侵权时间持续长的侵权情节,结合考虑涉案植物新品种的类型、涉案植物新品种权的授权费用高、授权品种的市场售价高等因素,法院在法定幅度内确定较高的赔偿责任,判令浪升种植合作社赔偿共计135万元。系列案件宣判后,浪升种植合作社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属运用基因技术保护植物新品种权利的典型案例。加大种业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事关农业科技的自立自强,是护航“三农”经济的司法担当。本案通过现代植物基因技术手段提升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的司法效率,净化种业市场,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本案是全国首例在侵权诉讼中通过基因指纹图谱检测方法确定山茶花类繁殖材料与授权品种特征、特性是否相同的案件。在国家林草局植物新品种分子测定实验室的检测结论基础上,支持植物新品种权利人总计高达135万元的诉讼请求。案件探索解决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中的检测难题,缩短检测时间,有效提升了植物新品种权的司法保护效率,不仅彰显了种业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有利于形成对种业侵权行为的强力威慑,更有助于激励种业自主创新,提升种业人的植物新品种权意识,促进乡村振兴。

  

  【案情与裁判】

  本三案所涉发明专利分别为:专利号ZL02142556.6、名称“自动请求重发发送和接收方法及其设备”,专利号ZL200910008458.0、名称“通信终端装置和无线通信方法”,专利号ZL01803504.3、名称“正交频分复用通信装置”。2015年1月-10月,涉案专利原专利权人发函华为公司就其涉及3G、4G通信标准的标准必要专利进行许可谈判,因双方存在较大分歧,未达成许可协议。英伟特公司于2017年受让取得涉案专利权,并于2020年2月就涉案专利的同族专利在德国对华为公司提起侵权诉讼。华为公司则认为涉案专利不属于标准必要专利,其在中国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终端产品不侵害英伟特公司专利权。英伟特公司经华为公司催告后未在中国起诉,华为公司遂提起本三案确认不侵权之诉。开庭审理后,经合议庭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全球和解协议,华为公司于2022年8月9日向我院申请撤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专利权人和标准实施者通过谈判达成许可协议是标准必要专利纠纷解决的最优途径,谈判达成的结果能够充分地体现标准必要专利为市场所认可的价值。本案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引导下,及时回归理性、开展诚信和积极谈判并达成全球许可,为此类纠纷的妥善解决起到了良好的导向和示范作用,应予赞许。

  【典型意义】

  本三案为标准必要专利确认不侵权之诉,技术事实认定难度大,存在多国平行诉讼,谈判过程亦存在包括华为公司在全球市场布局变化、英伟特公司作为非专利实施主体、双方报价差距近百倍以及全球平行诉讼持续升温等诸多难点。考虑到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的特殊性质,双方协商合作不仅有利于技术运用和转化,更能充分体现专利市场价值,符合双方根本利益。调解过程中,法院并不局限于本案诉讼,而是从解决双方全球纠纷着眼,要求双方全球平行诉讼的代理人一并参与和解谈判过程,充分陈述立场和方案,法院综合评估并与各方沟通。最终,双方达成全球一揽子和解,原被告双方先后寄来感谢信和锦旗。本三案纠纷的成功化解,不仅推动双方重回协商谈判的理性轨道,促使双方建立稳固的合作基础,更为当前愈演愈烈的标准必要专利争夺战提供了正向引导,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推动重大涉外案件妥善解决的良好范例。

  

  【案情与裁判】

  徐定朋是“牧马人”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其在另案中起诉广州市派仕盾电子有限公司(简称派仕盾公司)侵害该商标权,派仕盾公司在该案中提出在先使用抗辩,该案经二审终审认定派仕盾公司的商标先用权抗辩成立。壹欣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商标先用权抗辩证据与派仕盾公司在上述案件中提交的相关证据相同,一审法院认定壹欣公司的先用权抗辩成立,判决驳回徐定朋的诉讼请求。壹欣公司和派仕盾公司系同一法定代表人、同股东的关联公司。壹欣公司和派仕盾公司在上述两案中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在其各自的淘宝网店中销售链接的商品名称上使用了被诉侵权标识“牧马人”,被诉侵权鼠标上没有该标识。壹欣公司在二审中提交了采购合同、协议书等,拟证明其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来自于派仕盾公司。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维护我国商标注册制度稳定的框架下,商标先用权抗辩的主体除了在先使用者本人外,还包括:1.源自在先使用人的商标先用权。(1)在先被许可使用人。本案中,双方签订协议书的时间是在涉案商标申请日之后,故壹欣公司不属于在先被许可使用人。(2)在先使用供应商的销售商。本案中,壹欣公司在二审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派仕盾公司,且被诉侵权标识并非使用在被诉侵权产品上,而是使用在商品链接名称上,因此壹欣公司不属于在先使用供应商的销售商。2.承继在先使用人的商标先用权: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变更或转移后的继承者、自然人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受让方。壹欣公司和派仕盾公司虽是同一法定代表人、同股东的公司,但双方均是独立的法人,有独立的法人人格,且派仕盾公司并未注销,故壹欣公司不能作为派仕盾公司的承继人或受让方承继其商标先用权。综上,壹欣公司的商标先用权抗辩不成立,遂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壹欣公司停止侵权及赔偿徐定朋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

  【典型意义】

  商标法并未对可行使商标先用权抗辩的主体进行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对该问题也没有形成统一的裁判规则。本案提出商标先用权是对抗商标侵权指控的消极权利即抗辩权,并不是与商标权平行的权利,其性质是民事法益而非民事权利。在维护我国商标注册制度稳定的框架下,以下两种类型主体亦可以主张商标先用权:1.源自在先使用人的商标先用权:在先被许可使用人和在先使用供应商的销售商;2.承继在先使用人的商标先用权: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变更或转移后的继承者、自然人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等。二审判决对商标权人与在先使用人的权利边界,规范在先使用人的商标使用行为等方面作出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

  

  【案情与裁判】

  李颖欣在2020年4月30日发表了标题为《欧洲九大文化城市之一,充满北欧优雅,到处都是特色建筑》《塞班岛最有趣的沙滩,沙子像星星,游客禁止带走却可以花钱购买》的文章,并主张文章中的两张配图构成摄影作品,其为涉案摄影作品的作者和著作权人。在奇虎公司经营的360搜索网站搜索框内输入“欧洲九大文化城市之一,充满北欧优雅,到处都是特色建筑”,检索结果出现的网页包括涉案被诉侵权图片在内的多张图片,且该图片下方标有广告字样,点击图片,页面跳转到带有“丝路教育”字样和标识的网站;在搜索框内输入“塞班岛最有趣的沙滩,沙子像星星”,检索结果出现的网页包括被诉侵权图片在内的多张图片,且该图片下方标有广告字样,点击图片,页面跳转到带有丽江旅游攻略旅游最佳路线推荐的网页。李颖欣主张奇虎公司在其经营的360搜索(so.com)网站上未经许可向公众提供上述摄影作品且未署名,侵犯了其对涉案摄影作品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遂向广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奇虎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每案3000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奇虎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李颖欣对涉案摄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令奇虎公司赔偿李颖欣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每案600元。奇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上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奇虎公司作为网络搜索服务提供者,其上述广告行为并未改变自然搜索的结果,也不会导致网络用户无法通过搜索结果查找原始网页,实质上既不影响李颖欣涉案摄影作品的正常使用,亦未不合理损害李颖欣对该作品的合法权益,客观上还能够增加该作品的曝光量。从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角度出发,在不打破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之间利益平衡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奇虎公司对涉案摄影作品缩略图的使用并未超出合理使用的范畴。李颖欣作为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如果对奇虎公司360图片搜索服务中缩略图的呈现方式持有异议,可以适用“通知-删除”规则,通过奇虎公司网站上公布的投诉渠道和投诉方式,要求其不得在涉案摄影作品相关搜索结果上附加广告,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二审改判驳回李颖欣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判决准确把握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有关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精神实质,特别是准确把握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既要加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又要注意促进信息网络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发展,确保社会公众利益。本案判决在进一步厘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标准和行为边界等方面作出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

  

  【案情与裁判】

  2013年至2018年间,敏实集团公司向快意公司购买了478个ERP系统软件的许可证数,约定未经许可的工厂或超过用户数需要根据实际使用量购买许可证授权。快意公司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记载,鉴定机构统计了敏实集团公司使用涉案软件时产生的log in及log out记录,结论为2017年度的总用户名数量为1380个,2018年度的总用户名数量为927个。快意公司认为敏实集团实际使用软件用户有1380个,超出了授权许可数478个,侵害了快意公司对该软件的复制权,诉至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合同约定敏实集团公司购买涉案软件数量的计算单位为“许可证数(Named User)”,结合合同内容及软件登录页面处“User ID”“Password”的设置,由此可以确定双方约定的授权许可方式为命名用户许可授权。合同并没有约定“许可证”是单个还是并发的命名用户许可证。在此情况下,应当从保护软件著作权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对合同所述“许可证”做限缩解释,根据当时的技术发展情况、软件类型及用途等因素考虑,“许可证”应当系“单个命名用户许可证”,也即一个许可证仅能一个命名用户使用。“用户数”与“许可证数”亦是相互对应的,使用方式亦为一致,即一个许可证对应一个用户。

  敏实集团公司辩称其购买了涉案软件后,将软件复制安装到服务器上,提供购买的许可证账号及密码给其下属公司,各公司通过远程登录虚拟机的方式登录服务器使用涉案软件。涉案合同明确约定了“甲方同意并遵守标准许可证授权使用规范”,虽然敏实集团公司购买了多个涉案软件许可证,但仍然应当遵守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要求及按照授权范围使用涉案软件。敏实集团公司实际使用涉案软件的用户有1380个,超过了合法授权许可用户数478个,故敏实集团公司对涉案软件的使用方式超出了合同约定的许可范围,侵害了快意公司对涉案软件享有的复制权。复制行为由敏实集团公司实施,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余二十三个被告与敏实集团公司构成共同侵权。综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敏实集团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快意公司涉案软件的复制权的行为,赔偿快意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400万元。本案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在计算机软件及互联网技术发展迅速的网络时代,如何准确、恰当、合理对合同内容进行解释是处理这类案件的关键之处,本案的处理方法可为此类案件提供有益的借鉴。同时,通过本案的审理,可以向社会传达正确的信息,引导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往规范化的方向发展。在充分运用新技术的同时,应当遵循当事人的合意,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及行业惯例,不能为了满足自身利益而利用技术手段打“擦边球”,规避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及行业惯例。

  

  【案情与裁判】

  P2I公司源于英国国防部资助的防务项目,其ZL98807945.3号“表面涂层”专利于2005年获得我国发明专利授权。菲沃泰公司2016年成立,是我国一家专注纳米表面功能改性的民营企业。P2I公司认为菲沃泰公司、长城公司制造、销售的镀膜设备处理的手机使用了P2I公司上述专利。P2I公司委托鉴定机构检测并出具鉴定报告,并通过国家行政查处获得官方检测报告。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二者产品制备工艺是否实质性相同,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可采信的检测报告并不足以支撑反应前后分子结构层面的技术比对,无法体现被诉侵权产品原液中每一种单体的分子结构变化,无法判断是否具有专利对应技术特征。相反,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因为增加了其他活性物质,理论上必然发生共聚交联生成网状聚合物,将明显不同于依照专利方案制备出的直链型聚合物。因此,二者并非实质相同。合议庭采纳技术调查意见,认定菲沃泰公司、长城公司不构成侵权,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告服判息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中外企业就涉外、涉新材料侵害发明专利权的纠纷,技术难度大,社会影响面广,关系自主创新保护和平等保护的利益平衡。此类技术案件的技术事实查明是解决知识产权诉讼争议的关键点。本案中,技术调查官通过解读数据、评析报告,结合专业知识,确立化工产品技术方案实质相同的判定原则,对全面覆盖原则在涉聚合物专利侵权案件的适用给出重要指引,为化工类专利侵权案件不能机械简单套用全面覆盖原则提供了良好典范。

  

  【案情与裁判】

  三腾讯公司于2011年开发推出微信软件,享有微信软件、微信红包、微信黄脸等的著作权及“微信”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并共同运营微信软件,对微信平台进行安全防护、隐私防护和运维服务。银光公司推出的Y3微聊管理系统软件,实现了群控微信软件账号、监控及统计数据、群控批量操作等恶意功能,在“微聊”管理平台上使用与微信红包、表情相同的内容。三腾讯公司认为银光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及著作权侵权。谢荣是银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收取款项,与银光公司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故起诉请求判令银光公司、谢荣停止侵权、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730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银光公司开发运营的软件通过技术手段破解微信用户在手机上缓存的数据包密钥,破坏了微信平台的正常运行秩序,对三腾讯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决银光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三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719万余元。银光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后撤回上诉,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在信息数据已经对社会的发展和用户行为产生巨大影响力的现实之下,数据安全是互联网产品的重要内容。微信软件具有个人社交及商务往来的多重功能,该软件的平稳运行及安全的重要性愈加凸显。各类基于微信软件出现的侵权现象层出不穷,对于微信的运营和数据安全存在隐患。本案对于涉案软件在数据安全方面存在的缺陷和对三腾讯公司造成的影响进行认定,并据此判处高额赔偿,明确地制止和警示侵权行为,同时全面保护软件开发和运营者的知识产权,有力保障和推动了科创企业不断推陈出新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也是对互联网运营中数据信息权益的认定和保护的有益探索。

  

  【案情与裁判】

  2018年3、4月至2019年1月13日期间,周某与同案人曾某明结伙,先后雇请同案人倪某林、伍某,并利用同案人周某来提供的场地及商标标识、酒瓶、原料酒等原材料,在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建南横巷街X巷X号等地,以杰坊、豪马等洋酒为原料酒,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下,灌装生产带有“轩尼诗”“马爹利”等注册商标的洋酒并销售,经核算销售金额共计461万余元。2019年1月13日,公安机关在上址抓获被告周某及同案人曾某明等人,缴获作案工具和假冒洋酒一批。公诉机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被告周某等提出指控,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等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灌制假冒的高端洋酒,对消费者进行欺诈销售,给购买上述假冒洋酒的消费者的人身健康造成了潜在的安全隐患,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判决被告周某支付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1383万余元,并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或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公开发表赔礼道歉声明。

  【典型意义】

  本案中,法院依法认定被告周某等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将低端洋酒手工灌装到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回收空酒瓶内,并封装制作成假冒的高端洋酒的行为,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给不特定购买者的人身健康造成了潜在的安全隐患,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此类针对假冒洋酒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例在全国范围内尚不多见,且本案支持了三倍惩罚性赔偿,判赔金额超过千万,属于目前全国判赔金额较高的案例之一,彰显了司法机关对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体现了司法机关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商标管理秩序和净化市场环境的决心。同时,本案通过刑事和民事司法程序对侵害商标权利人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惩处,对震慑和预防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具有较强的司法引导和教育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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