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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技巧 2024-08-19 13: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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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交流与合作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阿联酋经济部签署知识产权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

  案件追踪

  印度德里高等法院驳回安可尔健康美容私人有限公司向高露洁棕榄公司提出的伪造指控

  立法及制度建设

  新加坡政府发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管理框架》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阿联酋经济部签署知识产权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

  5月30日下午,在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总统穆罕默德的共同见证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经济部知识产权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在北京人民大会堂签署。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与阿联酋外贸国务部长宰尤迪分别代表两国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签字。

  中阿双方同意,在发明专利、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领域开展合作。

  印度德里高等法院驳回安可尔健康美容私人有限公司向高露洁棕榄公司提出的伪造指控

  在一场涉及两大牙科护理巨头的商标纠纷中,德里高等法院驳回了安可尔健康美容私人有限公司(Anchor Health and Beauty Care Pvt. Ltd)向高露洁棕榄(印度)有限公司(Colgate-Palmolive (India) Ltd)提出的伪造指控。这起案件围绕着有关伪造商标注册文件的指控而展开。本文将深入探讨该案的复杂性、法院给出的理由以及其带来的广泛影响。

  案件背景

  安可尔与高露洁之间的法律纠纷始于高露洁最先在德里高等法院提起了诉讼。当时,高露洁指控安可尔侵犯了其商标权利。争议的核心就是在牙膏包装上出现的红色和白色的组合图形,高露洁声称这是他们的注册商标。安可尔反驳了这一说法,表示高露洁的注册证书是伪造的。因此,安可尔向大都会裁判官(Metropolitan Magistrate)提起了伪造指控,声称高露洁在本案中提交的文件(包括第1223059号商标注册证书以及其用于法律程序的认证复印件)均是伪造的,而且商标注册机构从未颁发过这种东西。大都会裁判官受理了此案,并传唤了被告,其中包括高露洁公司及其董事,以及商标注册机构的副注册官(据称这位官员与高露洁有某种联系)。高露洁对传唤令以及对方在德里高等法院发起的诉讼提出了质疑,援用了其固有的权利和司法管辖权。

  当事人的观点

  高露洁辩称,整个案件的走势将取决于商标注册机构所犯下的错误。为了证实这一点,高露洁提供了一份曾向商标注册机构提交的、涉及“高露洁强力牙齿包装盒”的注册申请,其中的包装为红色与白色的组合图案。高露洁强调道,商标注册机构曾犯下两次错误,即尽管申请和审批结果都是红色和白色的组合,但是这件编号为1223059的商标却是以“黑色和白色”的组合搭配出现在了《商标期刊》上。随后,在签发用于法律诉讼程序的、带有正确红白配色的的认证复印件时,高露洁认为这些错误并不是有意造成的,而且高露洁及其董事不应因上述错误而面临起诉。由于认为安可儿的指控是毫无依据且没有意义的,因此高露洁认为无论是传唤令还是诉讼都应该被撤销。

  不过,安可儿强调了有关在《商标期刊》上公开的第1223059号商标的几处值得注意的细节和遗漏之处,具体如下:期刊明确指出,这是该商标根据《商标法》第20条1款在获得授权之前进行的公开;公开内容包括分配的编号(1223059)和日期(2003年8月14日);公开内容提供了有关商标申请人高露洁的全部细节;公开内容描述了商标所适用的商品以及商品类别;公开内容中的包装盒图片是黑白的,而不是彩色的;这里没有关于适用于包装盒的深浅不一的特定红色与白色搭配的声明;免责声明指出,黄色和蓝色的装饰颜色并不构成商标的一部分,只是为了修饰公开内容中所缺少的包装盒。

  有鉴于此,安可儿辩称,商标注册机构的注册官在没有执行适当程序的情况下就签发了注册证书,并剥夺了安可儿在高露洁公开申请时提出异议的机会。

  安可儿指出,在诉讼过程中,高露洁提交了一份据称是第1223059号注册商标的认证复印件,以用于“法律程序”。这个认证复印件应该是原始证书的精确复制品,但它却是一个伪造的版本。这份文件总共有两页。其中,第一页没有显示出商标,只是提到了附件的展示方式。与此同时,第二页则显示了红白相间的包装纸盒的彩色复印件。将这两页内容放在一起会给人留下这样一种印象,即该文件就是已注册商标的真实复印件。

  与此同时,安可儿还强调道,在案件悬而未决的这段期间,高露洁还提交了另一份声称是用于法律程序的证书的文件。该文件由三页内容所组成。其中,第一页是由副注册官在2006年2月28日签署的附信,第二页则提到了注册商标以及另一个附件,说明它是编号为1223059的注册商标的真实复印件。文件的第三页由两部分组成,其中上半部分包括注册号1223059、申请详细信息(高露洁)、注册日期、证书编号、商标类型、文字标志、商品描述、商品分类、以及“条件和限制”下的注释,该注释指出商标由适用于包装盒的深浅不一的特定红色和白色搭配所组成,而黄色和蓝色的装饰颜色并不是商标的一部分,但可用于装饰包装盒。第三页的下半部分则包括在授权前所公开的黑色与白色的精准复制品,但没有任何的颜色声明或者免责声明。

  因此,安可儿认为这些文件是捏造和伪造出来的。

  有趣的是,安可儿还根据1973年的《刑事诉讼法》第340条提出了与伪造诉讼相同的指控,要求法院对高露洁提供的证据和文件展开初步调查。

  与此同时,安可儿还向商标注册机构提交了一份诉状,要求撤销该机构为高露洁颁发的注册证书。在对此作出答复时,商标注册机构承认相关的公开内容确实是黑白两色的,而且并没有反映出任何有关红色和白色的颜色组合。

  法院所作的分析与判决

  德里高等法院所作的分析主要集中在相关文件的有效性以及商标注册程序的适当性上。法院注意到了安可儿诉状中有关商标注册机构所作答复的内容,并看到了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即商标注册机构并没有否认自己颁发了那些高露洁在本案中所提交的文件(安可儿认为这些文件是伪造的)。而且,商标注册机构的副注册官也在这些文件上签署了名字并盖了章,这位官员是有权这么做的。因此,法院裁定,大都会裁判官有责任针对商标注册机构的办事处开展调查,以确定该机构的备案文件中是否存在着原告所认为的伪造行为。

  法院认为,安可儿一案的问题并不是在复印件中所使用的印章或者颁证机关的签名是伪造的。不过,注册证书的复印件确实与公开的申请不符合。为了证明这一点,人们需要在注册机构的备案记录中进行核实。法院参考了印度最高法院在Mohd. Ibrahim and others起诉State of Bihar and another一案中所作的判决,认为在安可儿这起案件中,与高露洁有所联系的注册官所签发的证书认证复印件等同于伪造文件是不成立的。因此,若要确定对方构成了伪造行为,仅仅证明某个文件是以不诚实或者欺诈的方式制作或者执行的是远远不够的。此外,这里还有另外一项要求,即某人伪造文件的目的应该是让他人相信这是依照其职权制作的,但实际上他很清楚这不是根据其职权编制出来的。根据这一原则,法院认为上述伪造指控是不成立的。

  德里高等法院还注意到了《刑事诉讼法》第195条1款b目的规定,该条款禁止法院受理任何在法院上提供虚假证据的罪行,而且当事人也将根据《印度刑法典》第193条接受处罚,除非法院为此提出申诉。法院认为,鉴于安可儿已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0条基于类似于“提供虚假证据”的指控提出了申请,因此第195条1款b目的规定将会适用。不过,法院最终参考了M/s Bandekar Brothers Pvt. Ltd.起诉Prasad Vasudev Keni一案的判决结果,认为根据第340条规定进行的调查不能与被指控是伪造的文件分开来看,理由是启动针对这一罪行的诉讼程序的前提必须是确定文件都是伪造的。因此,法院决定撤销申诉与传唤令。

  此次判决带来的影响

  德里高等法院撤销伪造指控的裁决结果可产生一系列的影响。

  从商标诉讼的角度来看,此次的判决结果凸显了商标注册程序正确以及在诉讼中使用此类文件的重要性。这开创了一个先例,即程序上的违规行为并不一定会构成刑事上的伪造罪。

  从举证责任的角度来看,该裁决结果展现出了要证实伪造指控所需的举证责任。每一项指控需要有具体的证据来支持,特别是在涉及复杂法律和程序问题的案件中。

  从法律策略的角度来看,对于那些深陷商标纠纷的企业而言,本案凸显出制定完善法律策略和文件的必要性。公司必须确保自己的法律意见不会遭到非议,以避免遇到类似的挑战。

  从司法判例的角度来看,此次的判决结果与其他涉及伪造罪定义和证据的司法判例是一致的。其强化了这样一个原则,即如果对方只是在没有任何欺诈意图或者行为的情况下出现了一些程序性的错误,那么这并不会构成伪造行为。

  结语

  德里高等法院驳回安可儿对高露洁提出的伪造指控的决定是商标诉讼领域中的一个重要时刻。此次判决不仅了结了两家大公司之间长期存在的纠纷,同时还明确了应如何证明对方在商标注册过程中提供了伪造文件的法律标准。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在知识产权这个复杂领域中驰骋,这一判决再次提醒了人们要遵守程序规范的重要性以及证实某种犯罪行为所需要满足的严格要求。

  新加坡政府发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管理框架》

  新加坡一直走在全球人工智能管理框架开发和实施的前列。认识到人工智能的变革潜力以及固有风险,新加坡正在积极寻求创建一个平衡、可信的人工智能生态系统。为了应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新加坡提出了一个人工智能管理框架模型,专门用于应对该技术带来的独特挑战和机遇。

  于2019年首次推出并随后于2020年更新的人工智能模型管理框架一直是这项工作的基石。虽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该框架具有着分量和影响力,因为它反映了政府对人工智能开发和部署的期望。它为行业参与者提供了参考标准,并鼓励采用合乎道德和透明的人工智能实践。

  该框架的最新版本,即2024年5月30日发布的《用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人工智能模型管理框架》,是以现有框架为基础并且专门用于解决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如ChatGPT)和文本到图像生成器(如Firefly和Midjourney)的细微差别。这一新框架是与从科技巨头微软和谷歌到美国商务部等政府机构大约70个组织和部门协商制定的,该框架也是对全球各地日益认识到生成式人工智能虽然具有巨大潜力,但也带来了需要认真考虑和管理的新风险和挑战的回应。

  《用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人工智能模型管理框架》的关键维度

  拟议的框架涉及九大关键维度,以促进用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可信生态系统的形成,包括:

  -问责制:在整个人工智能开发和部署生命周期中建立明确的职责范围;

  -数据:确保数据质量,解决隐私问题以及处理与训练数据相关的版权问题;

  -可信的开发和部署:提高在人工智能开发、评估和披露方面的透明度并采用最佳实践;

  -事件报告:建立报告和处理人工智能相关事件和漏洞的机制;

  -测试和保证:鼓励第三方测试和制定人工智能评估的通用标准;

  -安全性:调整安全措施以应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带来的独特威胁,例如提示注入攻击(injection attack);

  -内容来源:实施水印等措施,以确保透明度并减少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相关的错误信息;

  -安全和一致性研发:投资于研究,以提高人工智能模型的安全性并使其与人类价值观保持一致;

  -用于公共利益的人工智能:促进人工智能在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应用,包括实现访问民主化、改善公共服务和提高劳动力技能。

  新加坡现行的管理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法律法规

  目前,新加坡没有专门用于管理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具体法律或法规。但是,现行的法律和法规可以适用。两部与生成式人工智能管理最相关的法律是《个人数据保护法》和《版权法》。

  《个人数据保护法》

  由于人工智能技术的训练和运行依赖于大量数据(通常包括个人数据),《个人数据保护法》对人工智能的管理至关重要。该法律对新加坡个人数据的收集、使用和披露进行了规定,以确保个人的隐私权得到保护。

  数据收集与同意: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通常是在从互联网上抓取的大型数据集上进行训练的,这些数据集可能包含个人数据。《个人数据保护法》要求组织在收集个人数据之前必须征得个人的同意,除非有例外情况。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即在人工智能训练中使用个人数据是否需要征得同意以及如何征得同意的问题。

  数据匿名化:为了降低隐私风险,组织可能会在将个人数据用于人工智能训练之前对其进行匿名化处理。然而,《个人数据保护法》对个人数据的定义很宽泛,并且存在重新识别的风险,尤其是在人工智能工具的高级功能方面。组织必须确保匿名数据保持真正的匿名性,不能与个人联系起来。

  数据保护与安全:《个人数据保护法》要求组织实施合理的安全措施,以保护个人数据免遭未经授权的访问、使用、披露、修改和处理。这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尤为重要,因为它们可以处理和存储大量敏感的个人数据。

  透明度与问责制:《个人数据保护法》强调透明度和问责制在处理个人数据方面的重要性。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组织应该对个人数据在其模型中的使用方式保持透明,并确保能够解释其人工智能系统的决策过程。

  新加坡提出的这个人工智能模型管理框架进一步强调了《个人数据保护法》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相关性,该框架明确要求政策制定者阐明现有的个人数据法如何适用于生成式人工智能。这包括明确同意要求、适用的例外情况,并为人工智能应用中的数据使用提供良好商业实践指导。该框架还鼓励使用隐私增强技术来保护数据的机密性和隐私性,同时促进人工智能的发展。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不断发展,《个人数据保护法》将需要不断进行解释和调整,以应对这项技术带来的独特挑战。

  《版权法》

  由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有可能生成受版权保护的内容和/或侵犯现有版权,因此该模型的管理也牵涉到《版权法》。

  这就产生了几个关键的问题:

  使用受版权保护的内容来训练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统:受版权保护的内容在多大程度上可用于训练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尚不明确。新加坡的2021年《版权法》允许在某些条件下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进行计算数据分析,但这尚未在人工智能训练的背景下在法庭上得到验证。

  根据《版权法》和/或《专利法》保护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统的输出:新加坡2021年《版权法》的现行规定是作者必须是自然人。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输出中能否存在版权,取决于提示和编辑过程中涉及的人类创造力水平以及输出的性质。

  生成式人工智能输出导致的版权侵权责任:这是一个发展中的法律领域。版权侵权的责任取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的工作方式以及输出与现有作品的相似程度。

  这些问题既复杂又不断发生变化,新加坡的法院和政策制定者正在积极努力解决这些问题。政府正在探索立法和非立法解决方案,例如版权指南和实践准则,以平衡版权所有人和人工智能开发者的利益。美国和英国正在进行的诉讼和政策讨论的结果也将有助于塑造新加坡生成式人工智能监管的未来。

  新加坡还积极参与了有关人工智能管理的国际讨论和倡议,包括与版权和知识产权有关的讨论和倡议,其目的是制定协调一致的方法,以应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和版权带来的全球挑战。

  新加坡生成式人工智能管理的未来发展

  新加坡正在积极完善其《用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人工智能模型管理框架》,重点是应对这项技术带来的独特挑战。该国政府还在探索为生成式人工智能制定特定行业的法规和指南,特别是在金融和医疗保健等行业。

  此外,新加坡还在进行投资研发,以提高人工智能模型的安全性和一致性,并促进人工智能管理方面的国际合作。事实上,《用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人工智能模型管理框架》旨在与国际人工智能原则保持一致,例如“广岛人工智能进程”(Hiroshima AI Process),该进程要求制定可互操作的人工智能管理框架全球标准。

  结论

  新加坡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管理框架代表了该国朝着建立全面和平衡的制度来管理这一快速发展的技术迈出的重要一步。通过解决问责制、数据、透明度、安保和安全等关键方面的问题,新加坡旨在建立一个值得信赖的、可在鼓励创新的同时降低风险的生态系统。

  虽然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具体法规仍在制定中,但现有的法律框架和正在进行的努力表明了新加坡对负责任和合乎道德的人工智能开发和部署的承诺。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不断发展,新加坡积极主动的管理方法可能会成为其他国家应对这种变革性技术带来的挑战和机遇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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