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东方公布五起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知识产权专利骗局案例分享]
近日,海南省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布2024年第二季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现公布部分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1 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东方城东一业卫浴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第1354310号“ARROW”商标是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第11类“便桶、抽水马桶”等商品上的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1月13日。
2023年12月26日,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东方城东一业卫浴商行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两款分别标有“ARPPIOVV”和“ARGWW”字样的座便器产品,经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委托方广州苏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举报称,上述两款产品标识的英文字样与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第1354310号注册商标“ARROW”近似,使消费者容易产生混淆,造成相关公众误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2日,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东方城东一业卫浴商行销售侵犯驰名商标“ARROW”注册专用权的座便器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侵权座便器产品54个,没收违法所得5720元,罚款2万元。
案例2 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东方八所顺和昌贸易商行销售侵犯注册“習酒”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贵州习酒股份有限公司是图片“習酒”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其依法对所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真伪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習酒”的商标注册号为7668677,核定使用商品分类为第33类,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11月20日。
2024年1月10日,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东方八所顺和昌贸易商行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一事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习酒(窖藏1988)规格:53vol/500ml”、生产日期2021年3月19日,经贵州习酒股份有限公司持注册商标权利方鉴定,习酒(窖藏1988)为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1月30日,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东方八所顺和昌贸易商行销售侵犯注册“習酒”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侵权产品“习酒(窖藏 1988)”2瓶,罚款2000元。
案例3 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东方市东海米兰婚纱摄影楼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注册商标案
“米兰”注册商标注册人江西米兰婚纱摄影有限责任公司,商标注册号为7966421号,国际分类为41,注册有效期限至2032年4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为:“摄影报道;摄影;录像带录制;数字成像服务等”。
2024年1月10日,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东方市东海米兰婚纱摄影楼涉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注册商标一事予以立案调查。经查,东方市东海米兰婚纱摄影楼于2014年10月被核准成立,“米兰”是其企业字号,为便于经营和宣传,使用“米兰国际”作为其企业简称,并于2015年开始用“米兰国际”作为店招使用。江西米兰婚纱摄影有限责任公司在摄影、录像带录制等上取得了国际分类41的“米兰”注册商标专用权,东方市东海米兰婚纱摄影楼在从事摄影经营活动中使用涵盖“米兰”注册商标的“米兰国际”标识,易使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时产生混淆,认为两者间存在关联关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
2024年3月13日,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加强对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落实经营主体责任;2.以此为戒,提高知识产权保护自律意识,在经营中规范使用企业字号。
案例4 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东方八所元涛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1月3日,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根据该函件显示,东方八所元涛商行涉嫌销售6瓶北京二锅头,酒精度42%VOL,净含量500ml.生产日期2022年10月17日,生产企业北京徐缘纪酒业有限公司(山东宋楼酒业有限公司),经鉴定该产品北京二锅头侵权贵州习酒股份有限公司酒窖藏1988瓶型专利(商标注册证,第11218168号),以上白酒为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2024年1月11日,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东方八所元涛商行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一事予以立案调查。
经注册商标“贵州习酒”权利人分别对涉案“北京二锅头”白酒进行鉴定辨认,当事人销售的涉案白酒侵权贵州习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习酒窖藏1988”瓶型专利,当事人的行为侵犯了贵州习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
2024年2月4日,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东方八所元涛商行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侵权产品“北京二锅头”6瓶,罚款1000元。
案例5 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东方城东豪旭小卖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卷烟案
2023年9月18日,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意见书显示东方城东豪旭小卖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卷烟。2023年10月9日,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东方城东豪旭小卖店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一事予以立案调查。
经海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当事人销售的芙蓉王和硬中华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
2024年2月4日,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东方城东豪旭小卖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卷烟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典型意义:
以上案例均是将知名企业的注册商标在其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专用权侵权案件。
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对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品牌形象具有重要意义。商标侵权案的办理可以有效维护商标权益,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增强市场主体的法律意识。通过对商标侵权案的惩处,可以起到警示作用,减少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
来源:消费日报网